外商在中国设立办事处、代表处、接待处 一、须提供以下资料: 1、 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 2、 境外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3、 律师公证书(如外方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的,还须提供上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) 4、 境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(资信证明上金额不得低于在中国投资金额) 5、 海外公司当地的律师公证书,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6、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7、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8、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9、 从事的业务范围 10、 首席代表的姓名 11、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12、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
二、中国公司设立分公司 成立分公司须提供: 1、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、总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、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4、总公司的公章 5、分公司的注册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办公电话(租赁合同必须为办公或商业) 6、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联系电话 7、分公司业务性质与总公司相同
注册中国公司的资本规定内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: 1、咨询服务类公司10万元 2、投资管理咨询公司10万元 3、贸易类-零售30万元、批零50万元 4、工贸公司50万元以上(必须是加工生产型) 5、实业公司一亿元(必须跨5个行业) 6、企业发展公司100万元(必须跨5个行业) 7、科技投资管理公司1000万元 8、投资公司3000万元 9、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元(必须5个股东以上) 10、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;募集式设立:5000万元; 其它规定: 投资性公司:1000 万元; 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,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3500万元; 建筑房地产业公司500万元; 仓储业公司200万元; 从事交通运输、邮电、饮食业的公司100万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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